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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关于推动发展第一批共享经济示范平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在共享经济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发改高技〔2017〕1245号),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和地区先行先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共享经济健康良性发展,我委拟在重点领域推动发展一批共享经济示范平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增强共享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为目标,围绕支撑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发展一批共享经济示范平台,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培育发展一批共享经济骨干企业,引导共享经济健康良性发展,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

  二、重点方向

  (一)创新能力共享
  创新能力共享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平台将分散的创新资源进行共享利用,实现对研发、设计、管理、服务等环节创新资源的整合、开放与对接,以降低创新成本、提高创新效率,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支撑,重点包含科研仪器共享和知识技能共享两个方向。

  1.科研仪器共享。主要指将分散于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共享,有效提高科研仪器设备利用效率的共享经济平台。

  2.知识技能共享。主要指将分散于各类组织和个人的研发、设计、创意、运营、咨询、法务等智力资源和服务能力进行共享,实现创新服务能力与中小微企业需求有效对接的共享经济平台。

  (二)生产能力共享

  生产能力共享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分散的生产资源进行共享利用,包括对农业生产、工业制造、物流运输等生产领域相关资源的整合、开放与对接,以盘活产能,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促进互联网与实体经济的融合,重点包含生产设备使用共享、生产资源开放共享、分散产能整合共享等三个方向。

  1.生产设备使用共享。主要指在农业生产、工业制造等领域,重点面向中小微企业共享具备智能互联功能的生产设备,提供灵活的设备使用以及数据分析、远程运维等服务的共享经济平台。

  2.生产资源开放共享。主要指依托大中型生产制造企业,整合上下游产业链资源,面向内外部创业主体,实现制造、物流、运营、技术、资金等生产资源一站式共享服务的共享经济平台。

  3.分散产能整合共享。主要指将分散于不同企业主体间的海量生产能力与灵活多样的生产需求进行高效智能匹配,实现产能对接流程的在线化、标准化、智能化的共享经济平台。

  三、申请条件

  (一)示范平台申请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技术服务实力和融合创新能力。

  (二)示范平台应具有明显的行业或区域特色,具备较强的代表性和示范性,能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有助于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共享经济发展和治理经验,推动共享经济健康良性发展。
   
  (三)示范平台要有效支撑创新创业发展,涉及国家或地方已批复双创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的,要与前期工作做好衔接,具备良好的共建共享机制。

  (四)申请主体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积极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五)示范平台申请范围包含上述2个领域5个方向,每个主体限针对1个方向申请1个平台。相关申请材料应确保真实有效。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流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和中央管理企业负责共享经济示范平台申请组织工作。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各省市发展改革委推荐平台数量不超过3个,其他各省市发展改革委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各中央管理企业推荐数量不超过1个。各组织申请单位应于2018年1月8日前,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另附电子文档光盘)通过邮寄等方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司新兴产业一处),申请材料相关要求见附件。

  (二)评估流程。我委按照公正、公开、规范、科学的原则,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作用,由其组织“互联网+”行动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和共享经济相关行业专家对平台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对于评估结果,我委将视情况进一步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经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及社会公示后予以确认。

  五、支持措施

  (一)开展示范推广。我委将加强对共享经济示范平台典型实践和先进经验的梳理总结,并通过纳入年度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举办中国“互联网+”峰会、集中组织宣传等多种方式,加大对示范平台的宣传推广力度。

  (二)实施政策支持。我委将联合相关部门,按照《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发改高技〔2017〕1245号)要求,不断研究完善支持共享经济平台发展的相关政策。充分利用“互联网+”行动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平台企业发展遇到的问题。对于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较强的共享经济示范平台,积极利用相关资金渠道予以支持,并引导和推动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等加大投入。

  六、组织保障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和中央管理企业对申请示范平台负有监督主体责任,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对平台发展的跟踪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强化监督检查。我委将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实地检查、进行全面评估、组织问卷调查等方式,定期对示范平台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向全社会公开。

  (三)建立动态机制。我委将建立示范平台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如平台主体发生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重大变化,各省市发展改革委或中央管理企业应及时向我委书面报备;对于存在监督检查不合格、申报材料有重大虚假信息、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违法失信等行为的示范平台,我委将取消其示范平台资格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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