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缺失。我国社会仍处于转型期,市场经济调整变化快,法律法规及政策始终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原有制度设计往往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信用监管规定大多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广告法》等法律,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针对信用监管方面的立法仍然滞后。
数据采集缺乏统一标准,数据不够全面和准确。以东莞市为例,目前虽然制定了《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等,但对于信用监管信息化缺乏具体的信息描述,缺少相关核心数据的扩展原则和方法、交换和共享服务、数字证书和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操作细则。目前,信用监管相关信息来自于政府部门各条业务线,但笔者认为完整的信用信息还应来源于被监管企业定期申报以及公众评价,这些信息的获取需要进一步加强。
部门信用监管系统割裂,平台不共享、不对接。一是各类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割裂。经信、工商、国税、地税、质监、法院、公安、食药监、社保、金融机构的信用监管记录模块“各有各法”,记录口径不一。二是部分信息持有部门出于各种考虑,把原本可以公开的信息封闭起来。三是不同的开发商参与各部门信用监管平台建设,开发商相互之间互不信任以及人为设置壁垒,导致各平台信息对接难度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