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新城区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图片加载失败 热门问题

司法部袁雪石:列入黑名单是行政处罚吗?

黑名单最初来源于地中海商业贸易活动,是商人之间的一种信用评价。行政机关实施的列入黑名单,会造成行政相对人的社会信用评价降低,具有行政性、制裁性、处分性等特点,应该被作为行政处罚。具体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实施主体必须是有权行政机关。法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开展的信用惩戒不是行政处罚。企业自行实施的列入黑名单,也不是行政处罚。

二是列入黑名单不等于信用惩戒。信用监管是新型监管方式,但并不是所有的信用监管措施都是行政处罚。如,《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这里的增加检查频次、联合惩戒,也属于信用惩戒的范畴,并不是行政处罚。

 

按照对失信人的约束程度,失信惩戒措施可以分为惩罚类措施、禁止类措施、限制类措施、加强监管类措施、公示类措施、参考类措施等,其中,加强监管类措施、公示类措施、参考类措施原则上不属于行政处罚。

失信惩戒措施的实施主体为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时,不宜认定为行政处罚。

三是失信联合惩戒必须有法定依据。联合惩戒是一个违法行为产生多个法律后果,因此,联合惩戒必须在扩张法律后果时遵循《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类型的设定权限,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联合惩戒的设定依据,否则,既违反《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也违背处罚法定原则、不当联结禁止原则。

2020年12月,国务院强调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要把握好以下重要原则:

一是严格依法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失信惩戒等事关个人、企业等各类主体切身利益,必须严格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二是准确界定范围,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坚决防止不当使用甚至滥用。

三是确保过惩相当,按照失信行为发生的领域、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严格依法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四是借鉴国际经验,既立足我国国情,又充分参考国际惯例,在社会关注度高、认识尚不统一的领域慎重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相关措施与国际接轨。

此外,还要严格履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由认定部门依托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必要时也可由认定部门单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文书。


新城区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蒙ICP备15000254号
您是第【 439028 】位访问者
图片加载失败
图片加载失败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手机号:
  • 验证码:
  • 注册

已有账号?

图片加载失败
  • 企业名称:
  • 营业执照号:
  • 法人姓名:
  • 法人手机号:
  • 验证码:
  • 注册

已有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