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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总局、工信部权威答复:食盐经营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如何准确理解“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

【留言】

关于食盐经营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咨询

尊敬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领导: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大第十三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

请问:1、盐企在销售所在地经营,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2、在贵部的职能范围内,要合法合规经营食盐批发,还需注意哪些问题?恳请予以指导解答,谢谢。

【总局回复】

您好,您留言咨询的问题收悉。

第一,关于合法合规经营食盐批发的问题。食盐作为食品的一种,无论从事食盐批发或是食盐零售,均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确保食盐质量安全。

第二,关于食盐销售许可问题。2021年4月29日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因此,食盐销售应符合上述要求。

如需进一步了解,建议您结合具体案例,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咨询。感谢您对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回复时间:2021-06-22

                    


信件标题:《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解释

信件内容:

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六)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

“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自有品牌”规定解释是什么?非“自有品牌”是否可以跨区域经营?非“自有品牌”已经跨区经营,跨区经营地盐业主管部门有无管辖(取缔或禁入)职责?

答复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答复时间:2021-08-11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是指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后,可以企业自己注册并使用的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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